(2015)珠香法执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守誉与朱正茂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守誉,朱正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514号申请执行人:杨守誉,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身份证号码:×××5330。被执行人:朱正茂,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25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座落于香洲香溪路60号11栋1单元402房、拱北桂花北路127号1单元701房属被执行人朱正茂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朱正茂名下位于香洲香溪路60号11栋1单元402房、拱北桂花北路127号1单元701房的房屋产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海平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良第2页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