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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剑风与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剑风,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行初字第89号原告林剑风,男,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颜隆海,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琳,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原告林剑风不服被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剑风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剑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剑风负担。审 判 长  王雨晶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人民陪审员  杨景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玮婷附: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