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新民初字第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淮安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全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全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0735号原告淮安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78号1幢1室。法定代表人李思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媛,该公司员工。被告孙全军。本院在受理原告淮安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全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淮安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琍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