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玉国、李淑侠与丛树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国,李淑侠,丛树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张玉国,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松原市扶余市。委托代理人李淑侠,女,1972年8月7日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松原市扶余市。原告李淑侠,女,1972年8月7日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松原市扶余市。被告丛树山,男,1983年8月7日生,出租车司机,现住长春市农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隋明洋,经理。原告张玉国、李淑侠诉被告丛树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国、李淑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贾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