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景成诉被告刘放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成,刘放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41号原告张景成被告刘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成诉被告刘放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焦学义人民陪审员 郑淑英人民陪审员 吴隆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晓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