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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陆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陆国富,赵文郎,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7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周骏,行长。被执行人: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水珠海大道东南通花园B区。法定代表人:郑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陆国富,男,汉族,住深圳市,公民身份号码:×××2317。被执行人:赵文郎,女,汉族,住深圳市,公民身份号码:×××2321。被执行人:郑军,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陆国富、赵文郎、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陆国富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泰宁花园裙楼三层C的房产(房地产权证:深房地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陈龙飞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郑林瀚第1页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