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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6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莹与北京惠通华远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莹,北京惠通华远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262号原告王莹,女,1988年4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吉弟,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惠通华远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政府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李世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莹与被告北京惠通华远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莹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莹撤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王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邵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欣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