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民二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小都与怀远县振兴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东海县晶都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都,怀远县振兴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东海县晶都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怀民二初字第00293号原告:陈小都,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胡敏,安徽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远县振兴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法定代表人:赵恒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晓凤,安徽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海县晶都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井礼,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都与被告怀远县振兴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东海县晶都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都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都撤回对被告怀远县振兴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东海县晶都种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万易代理审判员 王 宇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