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东莞市旭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博罗县瑞格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许杰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旭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博罗县瑞格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许杰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03号原告东莞市旭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伍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统平,广东科德(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博罗县瑞格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许杰荣.被告二许杰荣,男,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旭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县瑞格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许杰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博罗县瑞格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博罗支行(账号为44×××90)的银行存款1197330元,查封被告许杰荣所有的位于博罗县罗阳镇九村村上头塘下头塘组三丫浪至倒角山地段鸿隆、江山美苑A13栋1号的房产,查封被告许杰荣、博罗县瑞格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厂区内一楼的等值的机器设备一批(其中伊之蜜牌注塑机十台;力劲牌注塑机十一台),以上查封价值以1197330元为限。并由惠州百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博罗县瑞格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博罗支行(账号为44×××90)的银行存款1197330元。二、查封被告许杰荣所有的位于博罗县罗阳镇九村村上头塘下头塘组三丫浪至倒角山地段鸿隆、江山美苑A13栋1号的房产。三、查封被告许杰荣、博罗县瑞格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厂区内一楼的等值的机器设备一批(其中伊之蜜牌注塑机十台;力劲牌注塑机十一台)。以上三项财产查封限额为1197330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转让、抵押、出租以及其它形式的处分。上述银行存款的查封期限为一年,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机器设备的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万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嘉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