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玉枝与杨台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枝,杨台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李玉枝,女,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张士林,男,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台荣,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李玉枝与被告杨台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士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台荣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枝诉称,我在西平县城经销化肥,被告在我处购买化肥,经结算,被告欠我货款74163元,经我多次找被告催要货款,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7416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台荣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至2011年之间,被告杨台荣购买原告李玉枝化肥,2010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化肥款壹万零玖佰元整(10900元)+尿素500元。杨台荣.2010.8.16”。2011年6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复合肥39吨、尿素3.5吨,下欠玖万肆仟贰佰伍拾伍元,小写(94255-16500=77755元,6月13号付1.5万,下欠62755元)。欠款人:权寨乡杨台荣.2011年6月11日”。两份欠条合计欠款74155元。原告在庭审过程中称因计算错误将诉讼请求数额74163元变更为7415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书写欠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枝与被告杨台荣之间买卖化肥,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购买原告化肥后,未及时付款而向原告出具欠条,在原告催要货款后仍未给付,酿成纠纷,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台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玉枝化肥款人民币741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保洲审 判 员 李永强人民陪审员 杨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