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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2015)叠执字第94号桂林市环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桂林市金益齿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环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桂林市金益齿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环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西一路37号。法定代表人:肖铭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桂林市金益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九华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杨昌彬,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桂林市环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桂林市金益齿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环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相互协商达成还款协议,因双方履行协议需要较长时间,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