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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于某某。被告:蔺某某。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伟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和被告蔺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某诉称,2009年春节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9年9月份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2月份在凤县民政局领证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蔺某甲。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双方存在交流困难,甚至到了需要面对面互发短信来说事儿的地步;女儿出生后,原、被告都在宝鸡市生活,但被告很少将收入用于原告和女儿生活所需,生活必需开支要靠原告父母接济。双方家庭还因为带小孩问题发生矛盾纠纷。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已经时间很长,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状诉至法院,一、要求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蔺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三、本案诉讼费依法分担。被告蔺某某辩称,生活中确实有些小矛盾,也愿意积极改正,并尽力维持这个家庭,而且孩子也还小,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经审理查明,2009年春节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9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2月2日,原、被告在凤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5月27日生有一女蔺某甲。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信、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建立在夫妻双方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的基础之上。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矛盾纠纷,之所以会出现现在的感情波折,主要是因为双方缺乏沟通,不能相互理解所致。为了整个家庭的和睦,原、被告双方应当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包容彼此,照顾彼此及子女,尽到各自在家庭生活中的责任和义务。综上,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蔺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文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