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4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51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范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