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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4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51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范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