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俞祥荣与徐洪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祥荣,徐洪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125号原告:俞祥荣。委托代理人:胡卫平。被告:徐洪培。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祥荣诉被告徐洪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祥荣以通过其他途径与被告进行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祥荣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祥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43元,减半收取2421.50元,由原告俞祥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屠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