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宋德玉与被执行人宋桂娟、宋雨峰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德玉,宋桂娟、宋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宋德玉被执行人:宋桂娟、宋雨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德玉与被执行人宋桂娟、宋雨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宋德玉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宋桂娟、宋雨峰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邹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