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史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满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陈大庆,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史某某,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满城县,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8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满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被满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满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满城县看守所。辩护人高宏图,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满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满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理察员张翀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陈大庆、被告人史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宏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5日晚9时左右,在满城县神星镇南峪村史某某家门口附近,被告人史某某与被害人夏某因家庭琐事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史某某用拳头将夏某的两枚牙齿打掉。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夏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被告人致被害人十级伤残,且拒不认罪,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诉称,2014年6月5日晚9点,因家庭纠纷,被告人史某某将我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故要求追究史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史某某赔偿我医疗费3000元、误工费10487元、交通费1800元、鉴定费2305元、牙齿修复费用2000元、伤残赔偿金18204元、衣物损失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18204元,共计57500元。被告人史某某辩称,被害人的牙齿不是我打掉的,我不构成犯罪,不赔偿被害人损失。辩护人高宏图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能证实被告人打掉被害人牙齿的证据只有夏某的陈述和夏甲、严某乙的证言;而史某某的供述及史某某、严某甲的证言可以指向史某某没有打掉夏某的牙齿。夏甲、严某乙是夏某的女儿和妻子,史某某和严某甲是史某某的父母。这四份证言要有其他证据印证才能使用。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夏某的牙齿是如何掉的,何时掉的,且夏某的法医学鉴定书存在疑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综上,指控史某某犯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应宣告史某某无罪。在不考虑上述定罪意见的前提下,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史某某的刑事责任也应从轻处罚。因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史某某在同夏某发生打架时,夏某对史某某存在辱骂、殴打行为,对双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且史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小,建议对史某某适用六个月的宣告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5日晚9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因其妻夏甲还账未与其商量而与夏甲发生争吵,夫妻二人便将双方的父母叫到家中评理。后史某某与其岳父夏某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史某某将夏某的两枚牙齿打掉。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夏某2枚牙齿外伤性脱落,属轻伤二级,十级伤残。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伤后未住院治疗。2015年3月23日,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需二次手术修补缺损牙齿,费用2000元。夏某请求的医疗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未提供证据。依法确认夏某的损失为:二次手术费2000元、鉴定费2305元、误工费1123元(2014年度农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3664元÷365天×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误工30天),交通费未提供证据,酌情保护200元,总计562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牙齿2枚证实,夏某被打掉的两枚牙齿的特征及状况。2、满城第四医院门诊病历本、诊断证明书及夏某牙齿的片子证实,夏某颌面部可见一纵形5cm皮滑伤口,两牙体脱落,对应牙龈可见新鲜创面,有渗血;一牙松动。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证实,2014年6月7日,史某某给夏甲发送两条短信,一条内容是:你是想为你爸出气还是怎莫德如果不是他要带你走我为什么打他处合着我们离婚有这样作爸的嘛。另一条是:我打他是我不对!你们做的都对?你记住以后谁把你当傻子耍不管是谁我还会出手。4、满城县公安局神星派出所情况说明及照片证实,2014年6月6日上午9点40分,夏某到派出所报案称其两颗牙于2014年6月5日晚被史某某打掉。该所民警于当日受案并于9点59分对夏某正面、受伤部位及被打掉的两颗牙拍照取证。5、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夏某于2014年6月6日10时许报案,满城县公安局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6、严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5日晚9点多,我听到外边有人吵架便出去看,在邻近史某某家门口,看到史某某的儿子史某某和夏某发生肢体冲突,夏某某等人在劝。后来夏某被劝到夏某某家门口,在那双方越说越多,史某某又开始打夏某,最后人们才拉开。当时夏某说自己的牙被打掉了。7、夏甲证言证实,2014年6月5日,我家花1000元买了一个玻璃钢水桶,我去还账没通知我丈夫史某某,当晚我们发生了争吵。大概晚上9点,我们打电话叫来了双方的父母,史某某在我父母在场的情况下再次与我发生口角,并打了我一个嘴巴,我父母就劝我一起回家。史某某追出来想动手打我,我父亲打了史某某背部两巴掌,史某某的父亲上前踹了我父亲腿部两脚,史某某上前打了我父亲嘴部一拳。后来人们将我们劝到夏某某家门口,史某某又追过来,再次打了我父亲嘴部一拳,导致我父亲掉了两颗牙,还有一颗牙齿松动。当晚打架后,我父亲自己找牙来没找到。第二天早上我去现场找到了我父亲被打掉的两颗牙,当时还遇到了夏某某,他问我在找什么,我只说了句在找东西。打架之后史某某在2014年6月7日给我发过短信,一条是:你是想为你爸出气还是怎莫德如果不是他要带你走我为什么打他处合着我们离婚有这样作爸的嘛。另一条是:我打他是我不对!你们做的都对?你记住以后谁把你当傻子耍不管是谁我还会出手。8、严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6月5日,我和我丈夫史某某接到我儿子史某某的电话,称两口子打架呢,于是我们就去了史某某家。他们打架是为了1000块钱的事,史某某的妻子夏甲在没通知史某某的情况下还了帐。过了一会儿,夏某两口子也来了,夏某夫妻说让夏甲离婚,就领着夏甲往外走。史某某说如果出了这个门就别回来,我丈夫在屋里拽着史某某揍史某某,我抱着孩子,听见外边夏某嚷“打他”。这时史某某挣脱开我丈夫跑到了屋门处,夏某到屋门处时与我儿子对着抓打了几下,我丈夫就劝他们,后来夏某把夏甲拽走了。9、严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6月5日,我丈夫夏某接到姑爷史某某的电话让去他们家一下,一会儿我女儿夏甲又打电话说两口子闹别扭呢,于是我俩就去了史某某家。去后得知是夏甲没经过史某某同意花1000元买了个大水桶,两口子发生了打架。我们到场后史某某正和夏甲争吵,史某某打了夏甲一个嘴巴,我和夏某就劝夏甲往外走,刚走到门口,史某某追上来要打我女儿,被夏某拦住了,史某某就一拳打了我丈夫嘴部,夏某嘴部就流血了,蹲在地上。夏某某将夏某劝到他家门口,史某某追过来又打了夏某嘴部一拳,导致夏某掉了两颗牙齿,另外一颗松动了。10、夏某丙证言及作证视听资料证实,2014年6月5日晚,我在家听到邻居史某某家有吵架的声音。我出去后才知道是史某某与他老丈人夏某因为一些家务事发生争执,并发生打架。史某某与夏某打过来,史某某把夏某打了。当时夏某说他的牙被打掉了,夏某还找他的牙来,但没找到。第二天上午夏某的女儿也过来找东西,我问她找什么,她没说,应该找的是他父亲的牙。11、王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满城县第四医院的牙科医生。2014年6月6日,南峪村的夏某来到我们牙科就诊,我看到他上面门牙掉了一颗,下前牙也掉了一颗,挨着的牙有松动的,具体有我写的病历本。当时他脸上有一处伤痕,嘴部肿了。我让他拍个牙片,他说带的钱不多就先回去了。第二天他来到牙科把拍的片子给了我们,我看了一下片子结果,上面门牙一颗缺失,下面一颗前牙缺失。我看到夏某这两颗缺失的牙都是新鲜的伤,牙床部位有新鲜的血液。夏某没有住院治疗。12、夏某陈述证实,史某某从夏锁处买了一个玻璃钢水桶,1000元,是我女儿夏甲给的夏某乙。史某某说夏甲没和他商量,为此他俩打架来。我知道后过去劝他们,史某某当着我的面打了我女儿一个嘴巴,我就劝夏甲让她走,与史某某发生了口角。史某某追夏甲,我拽着他,他用拳头打了我面部几拳,打掉了我一个门牙和一颗下牙,另外还有一个下牙松动了。当晚我还告诉夏某某我的牙被打掉了,我在现场找了两三分钟没找到就回家了。2014年6月6日早上我女儿夏甲去打架现场将两颗被打掉的牙找到了。听夏甲说当时夏某丙还问我女儿找什么,我女儿说找东西。13、史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6月5日晚我回到家,发现抽屉里少了1000元钱,我问我妻子夏甲,她说还账了,我问为什么不给我打招呼,我俩就吵了起来。我提议叫双方父母评理,我家来了我父母,夏甲打电话叫来了她父母。在我家卧室,我们两口子为一些生活琐事理论起来,我岳父夏某听着听着就恼了,就动手打我,我一挡打在我胳膊上,我挡时用手打在夏甲脸上,我父亲就打我。夏某就拉着夏甲往外走,说不让夏甲和我过了。我就说“今天夏甲要出了这个门,我就打断她的腿。”我就过去拽夏甲,我父亲就拽我,结果夏某开始打我,第一下打在我左肩膀处,我挣脱开我父亲,用手打了夏某左肩部一下,我父亲踹了我一脚,我一躲踹在夏某身上。之后就劝开了我们。我不清楚夏某的牙怎么掉的,我没打夏某的嘴部。就我和夏某参与了打斗,其他人没有参与。史某某供述证实,我追过去拽夏甲,夏甲就躲到一边,我就和夏某对着比划着打过来,双方都用手打来,我和夏某面对面的打来,我父亲拦在中间不让我俩打架,我和夏某还对着用手打了几下,我就被劝进屋里。我在屋里听见夏某和我父亲史某某争吵,我就跑出去,在邻居夏某某家门口,打了夏某后背部一拳,后被家人和邻居拉住劝回了家。史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6月5日晚,我与妻子夏甲因家务事发生矛盾,我们叫来双方的父母到我家来理论。在这个过程中,我与夏甲的父亲夏某发生了打架,后来我才知道夏某受伤了。史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6月5日晚,我与夏某在我家及大门处发生打架,我父母和其他人拉架来,打完架后我才知道夏某掉了牙。14、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夏某2枚牙齿外伤性脱落,属轻伤二级。15、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夏某2枚牙齿脱落,属十级伤残。16、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二次手术及再治疗费用证明证实,夏某两枚牙齿外伤性脱落,需二次手术修补缺损牙齿2000元。17、保定市法医医院票据证实,夏某花鉴定费2305元。被告人为证实自己的主张,申请证人史某某、严某甲出庭作证。1、史某某证言证实,夏某与史某某只在院子里发生了一次冲突,没有肢体接触,史某某没有打夏某。史某某与夏某没有在夏某某家门口发生冲突,史某某没有到夏某某家门口去。2、严某甲证言证实,史某某和夏某某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史某某没有打到夏某的脸部。别人没有和夏某某发生冲突。史某某、严某甲的证言与史某某的供述相互矛盾,严某甲的证言与在公安机关所作证言相矛盾,且史某某对史某某、严某甲当庭所作的证言不认可。因此对史某某、严某甲的证言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史某某否认打掉夏某的牙齿,但供述当晚与夏某发生了两次肢体冲突,且只有自己与夏某发生了肢体冲突,没有别人,并供述“我与夏某面对面打来”;被害人夏某的陈述及现场证人夏甲、严某乙的证言证实史某某打掉了夏某的两颗牙齿;严某某、夏某丙的证言证实史某某打夏某,夏某说牙齿被打掉了;夏某丙的证言还证实第二天夏甲到现场找夏某的牙齿;而王某某的证言及满城第四医院门诊病历本、诊断证明书及夏某牙齿的片子证实夏某两颗牙齿缺失,缺失的牙都是新鲜的伤,牙床部位有新鲜的血液;物证两颗牙齿及满城县公安局神星派出所情况说明及照片均能证实夏某掉了两颗牙齿。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史某某打掉夏某两枚牙齿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因家庭纠纷将被害人打致轻伤,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称没有打掉被害人的牙齿,不构成犯罪。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及物证、书证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史某某打掉夏某两枚牙齿的犯罪事实,因此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致被害人十级伤残,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史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夏某请求的医疗费、衣物损失费未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予保护;夏某请求的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并非直接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夏某的请求超出法律规定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数额,不予保护。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二十九日)。二、被告人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经济损失56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洪涛代理审判员 王金印人民陪审员 王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