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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甲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758号原告韩某甲(又名韩某乙),女,汉族,1974年2月出生,小学文化,山丹县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72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和好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甲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毛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