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948号原���兰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4月1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被告汪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1年7月23日,四川省安岳县人,村民。原告兰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统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