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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948号原���兰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4月1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被告汪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1年7月23日,四川省安岳县人,村民。原告兰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统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