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刑自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姜某某犯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某贸易有限公司,姜某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刑自初字第1号自诉人山东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付苗苗,山东鑫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姜某,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自诉人山东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人姜某侵占一案,自诉人山东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姜某需逮捕归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李庆峰人民陪审员 孙志玉人民陪审员 张全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