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刑三复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孙晓野故意杀人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孙晓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刑三复字第24号被告人孙晓野,男,汉族,1993年1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高中文化,学生,住尚志市xx镇xx村。2014年6月15日被逮捕。现在押。指定辩护人赵长江,黑龙江赵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晓野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张x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哈刑一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晓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张x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203079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复核期间,孙晓野的辩护人提出孙晓野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孙晓野在实施犯罪行为后能积极对被害人施救,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4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孙晓野与女友王x回到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王x租住处。王x向孙晓野提出分手,孙不同意,王x给被害人张x乙(男,殁年19岁)打电话,让张来接她。张x乙来到王x住处后,孙晓野不同意王x离开,与张x乙在门外发生口角、厮打。厮打中,孙晓野持刀捅刺张x乙左胸部、左颈部各1刀,后与王x将张x乙送到医院,张x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x乙因左胸部被刺器刺切致心脏及左肺损伤失血死亡。次日凌晨,孙晓野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证人王x、王xx、马xx、李xx等人的证言,物证尖刀,公安机关制作的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刑事技术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接警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孙晓野亦供认犯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晓野因琐事持刀捅刺被害人张x乙胸部、颈部各1刀,致张x乙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晓野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因琐事引发,孙晓野作案后积极抢救被害人,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辩护人所提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原审已予考虑。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刑一初字第160号认定被告人孙晓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雅琦代理审判员 李丽丹代理审判员 祝柏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宫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