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426号原告付某某,女,1986年3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英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21日15时在郏县人民法院堂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经传票传唤原告付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杰申审 判 员 朱彦军人民陪审员 吕付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国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