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37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系台州市黄岩区水利局主任科员,住台州市黄岩区。2015年5月1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雅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4日晚,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朱砂街阿海酒家驶往南城街道方向。20时20分许,沿天长南路自南向北行驶途经天长南路葡萄乐园快餐店对出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浙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碰撞后被告人黄某未停车查看,继续行驶来到黄岩区西城街道兴东路260号小区前,在多次调头过程中又碰撞停放在路边的浙J×××××号和浙J×××××号小型轿车,造成四车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接警赶至现场的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黄某分别赔偿给浙J×××××号车主、浙J×××××号车主、浙J×××××号车主车辆修理费用人民币13800元、900元、1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蒋某、毛某、章某、杨某的证言,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监控视频光盘、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提取血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警单,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撞车辆修理费用,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刘世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富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