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城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金英与孙德伍离婚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城民申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某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2014)白民一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认为,李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2015年第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 李 光 宇审 判 员 : 杨 剑 虹代理审判员 : 吴 金 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磊(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