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安顺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尚登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创安顺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尚登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创安顺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周东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龙飞,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尚登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萧瑞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敏强,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创安顺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尚登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320265099.9)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专利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该类型案件不具有管辖权。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所以,深圳市创安顺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深圳市创安顺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深圳市创安顺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路和磡村北路旁一楼,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区域覆盖龙岗区和大鹏新区、坪山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有权审理本案。被上诉人佛山市尚登不锈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该类型案件不具有管辖权。被诉涉嫌侵权的深圳市创安顺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深圳市创安顺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深圳市创安顺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萍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