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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邓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55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邓某某,女,汉族,1936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玛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文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