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杜荣诉赵子荣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荣,赵子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948号原告杜荣,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赵子荣,男,汉族,出生年月就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荣与被告赵子荣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荣以已与被告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