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233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合法传唤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上午九点开庭,但其无故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史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