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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233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合法传唤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上午九点开庭,但其无故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史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