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571号原告:曾某某,女,现住柳城县。被告:黄某某,男,现住柳城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诉黄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准许(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符建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