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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尤国庆与无锡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沈健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国庆,无锡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沈健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865号原告尤国庆。委托代理人侯泳(受尤国庆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牌楼。法定代表人高建新,无锡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政华(受无锡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厉瑶(受无锡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国庆与被告无锡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沈健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尤国庆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尤国庆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无锡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沈健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尤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尤国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