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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行非诉审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富平县国土资源局与赵某土地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富平县国土资源局,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行非诉审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富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黄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富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递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赵某作出的富国土监发(2014)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查,赵某于2012年10月份开始改建原有房屋,原土地使用证合法面积为187平方米,改建后建房占地面积302平方米,其中超占面积为115平方米,占地四至为:东至宅基地,西至宅基地,南至路,北至路,超占部分为建设预留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富国土监发(2014)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对超占面积115平方米处以1150元罚款,并对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没收。申请执行人富平县国土资源局先后作出并向其送达了富国土行处告字(2014)第5号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富国土听字(2014)第5号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富)国土强执催字(2015)1号国土资���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依然未履行富国土监发(2014)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具备执行效力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并且有可执行内容,符合申请执行条件,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富国土监发(2014)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艳丽审 判 员 任五奎代审判员 赵 倩二〇一五年��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