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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5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曹财宝与陈可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财宝,陈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517-2号申请执行人曹财宝,男,1956年6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克明,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制作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克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克明在三日内向法院交付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但被执行人陈克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克明有拆迁款,依照《中华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克明所有的拆迁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