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5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曹财宝与陈可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财宝,陈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517-2号申请执行人曹财宝,男,1956年6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克明,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制作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克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克明在三日内向法院交付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但被执行人陈克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克明有拆迁款,依照《中华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克明所有的拆迁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