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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与文大兵、鄢来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80号申请人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52号。法定代表人朱远伦,董事长。被申请人文大兵。被申请人鄢来芬(文大兵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诉被申请人文大兵、鄢来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文大兵、鄢来芬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者查封等值财产。并提供公安县夹竹园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位于公安县夹竹园镇中心路公安房权证夹字第××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文大兵、鄢来芬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者查封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公安县夹竹园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位于公安县夹竹园镇中心路公安房权证夹字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先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阳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