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诉李樱、陈明借款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李樱,陈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保字第26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龙泉山南路一段83号,组织机构代码:67578019—9。负责人刘应林,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浩,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李樱被申请人陈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樱、陈明银行存款536908.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樱、陈明银行存款536908.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肖忠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