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姚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姚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230号原告王某某,男,1992年9月27日生,农民。被告姚某某,女,1989年11月25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姚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小霞审 判 员 马晓沛人民陪审员 马现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红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