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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中立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章定彩与刘家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立终字第00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家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定彩。上诉人刘家珍因与被上诉人章定彩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后,在指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 涛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冉瑞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九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