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林飞凤与谢汉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363号申请执行人:林飞凤,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5525。被执行人:谢汉龙,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33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827日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93号民事裁定,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谢汉龙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前山支行银行账号62×××65内存款人民币元至本院指定账号。二、扣划被执行人谢汉龙在中国光大银行珠海分行账号083862000010100332321内存款人民币元至本院指定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海平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黄良第2页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