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吉川与罗世美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川,罗世美,张小红,王国松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899号原告张吉川,男,1976年出生。被告罗世美,女,1957出生。第三人张小红,男,1989年出生。第三人王国松,男,198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川诉被告罗世美、第三人张小红、王国松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吉川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吉川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吉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振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