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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郑某某,女,1948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张某甲,男,1970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张某乙,男,42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50.0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邮寄送达费108.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