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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与林峰、宋溢、武汉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负责人徐志春,行长。被执行人林峰,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溢,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峰、宋溢、武汉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4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林峰偿还借款本金443194.29元及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给付诉讼费12521元;2、对抵押物即位于武汉市江汉区红光二路泽皓雅居B栋3单元13层1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执行人宋溢、武汉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不足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依法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4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