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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沙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与被告董旭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董旭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沙民初字第00157号原告王红,女。被告董旭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与被告董旭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红承担。审判员  张玉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