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沙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与被告董旭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董旭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沙民初字第00157号原告王红,女。被告董旭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与被告董旭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红承担。审判员 张玉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