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学农与陈成军、陈成贵、陈勇强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农,陈成军,陈成贵,陈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农,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陈成军,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陈成贵,男,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陈勇强,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李学农与被执行人陈成军、陈成贵、陈勇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停止侵害并将申请人李学农家门前至村道出入通行道路恢复原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并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本院正在审查,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表示此案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异议审查结束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5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建华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