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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加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赵文学申请马增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学,马增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加执字第157号书记员  赵明儒申请人赵文学,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增泉,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加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增泉在中国建设银行加格达奇光辉路支行账户(账号******)内的存款2,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吴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赵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