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加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赵文学申请马增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学,马增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加执字第157号书记员 赵明儒申请人赵文学,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增泉,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加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增泉在中国建设银行加格达奇光辉路支行账户(账号******)内的存款2,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吴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赵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