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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民督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蔡映颖、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映颖,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镇江亚太五金电器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督字第00001号申请人蔡映颖。被申请人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四季经典25幢103室。法定代表人包计干,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镇江亚太五金电器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四季经典24幢101室。法定代表人董淑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蔡映颖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蔡映颖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代理审判员  何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璇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