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执字第7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黑龙江垦区龙恳建设工程总公司申请哈尔滨市香坊区教育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垦区龙垦建筑工程总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教育局中小学校校舍监察二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770-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垦区龙垦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41号。法定代表人王亚彬,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教育局中小学校校舍监察二科,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213号。法定代表人刘昌朔,科长。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垦区龙垦建筑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教育局中小学校校舍监察二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617333.3元,未执行标的1617333.3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