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恢字第00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亳州市康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市康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字第00334-1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康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2013)长安民初字第065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4518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