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安徽永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南陵鑫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永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陵鑫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永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南陵鑫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安徽永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陵鑫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陵鑫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02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