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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施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刑初字第74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被告人施某,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崇明县。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施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脱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周 皓审 判 员  白 楠人民陪审员  周月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文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二)被告人脱逃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