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辉、刘姣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唐辉,刘姣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830号原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洪卫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辉,男,汉族,1974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刘姣为,女,汉族,1979年0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辉、刘姣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26元,减半收取3163元,由原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肖伟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