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执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良富与孙广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良富,孙广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560号申请执行人:吴良富,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孙广陵,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吴良富与被执行人孙广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贵民二初字第01178号民事判决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广陵所有皖R-*****号路虎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俐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