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三初字第2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周晶诉吴宁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晶,吴宁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20168号原告周晶,女,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民乐路。被告吴宁,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锦河丹堤。原告周晶诉被告吴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晶诉称,2014年11月,原、被告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房屋装修,同年11月12日,原告给被告支付装修款2万元,同年11月14日,原告通知被告暂停装修,并要求被告退还装修款2万元。被告口头答应退款,并于10日后给原告退款1万元,余款1万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状诉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宁返还原告装修款1万元、支付逾期付款银行利息2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吴宁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为原告进行家庭装修,同年11月12日,原告给被告支付装修款2万元,同年11月14日,原告通知被告暂停装修,并要求被告退还装修款2万元。被告口头答应退款,并于10日后给原告退款1万元,余款1万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双方酿成纠纷。庭审中,原告提交双方自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的手机短信,证明被告曾以联系木工退款未果为由推脱。2015年1月11日,被告给原告发短信告知原告余款1万元已经从木工处要上了,却又表示不给原告退款。原告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条一张、手机短信截图17张,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当庭质证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原告通知被告暂停装修并要求被告退款2万元,被告吴宁收到原告暂停装修通知后给原告退款1万元,据此可以推断被告吴宁已同意退款的事实,被告理应及时返还原告剩余装修款。但被告于2015年1月11日给原告发短信表示不给原告退款的行为有违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吴宁对酿成纠纷应承担主要责任。庭审中,原告周晶主动放弃装修款2000元及利息245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原告周晶要求被告吴宁返还装修款8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晶装修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56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8元,由被告吴宁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晶。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方应当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审判员 林 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维娟